PROCEDURES FOR SHAREHOLDERS
TO PROPOSE A PERSON
FOR ELECTION AS A DIRECTOR
  • 股东提名人士参选董事的程序


    根据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第85条规定:
    任何未经董事推荐的人士(于股东大会退任的董事除外),均不具资格于任何股东大会参选董事,除非由合资格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并非拟参选人士)签署通知,表明其拟于会上提名某人士参选董事的意向,并且向总部办公室或注册登记处提交由该获提名人士签署表明其愿意参选的通知,该等通知的最短通知期限为至少七日。倘该等通告是在寄发有关董事选举的股东大会通告后才呈交,则呈交该等通告的期间由寄发有关董事选举的股东大会通告翌日起,不得迟于该股东大会举行日期前七日。